滨州一保险公司被重罚!虚假套取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中路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编制虚假报销资料套取费用。经查,中路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2021年6-12月虚列13笔防预费283120元、1笔公杂费700元,1笔办公用品费3700元,共虚列287520元,上述资金支付至某商贸有限公司。资金支付至该公司后分别转入中路财险滨州市无棣支公司直销业务一部代理人史某某账户共225850元,转入中路财险滨州市无棣支公司团队经理付某某账户共60812元,合计286662元。上述资金在其安排下虚列后用于业务发展,实际用途与列支用途不符。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13笔防预费、1笔公杂费、1笔办公用品费报销凭证,某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代理合同、劳动合同,相关人员现场检查谈话笔录,某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编制虚假报销资料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路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滨州银保监分局2023年7月13日◆本文来源:掌上滨州综合滨州银保监分局 、中国经济网◆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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